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既然由双方各执一份,则表明双方当事人负有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对方一份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未规定劳动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者经常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即要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科学不合理的方法,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处理周期相对较长,程序较为复杂,不利于及时高效维护自身权益。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交付。投诉程序相对于仲裁及诉讼程序而言,会简便高效一些。但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从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劳动者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这种损害赔偿争议,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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