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在诉讼开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措施。
一件民事案件,从起诉受理到判决生效付诸执行,一般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有可能出现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该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的原因,比如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消耗、挥霍财产;二是因其他原因,比如因天气变化使争议标的物腐烂、变质、毁损等。为了使今后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应当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说明诉讼保全的必要性,比如被申请人确有隐匿、转移、变卖、消耗、挥霍财产的可能,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判决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不经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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