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罪怎么判(损害商业信誉罪法律依据)

网络空间从不是“法外之地”

自媒体江湖亦不是“丛林世界

近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利用自媒体平台损害商业信誉案,有效地维护了辖区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到辖区某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报案称:有人利用网络媒体故意炒作传播该公司负面虚伪视频,该视频发布后被大量点击观看并转发,造成公司商业信誉受损,经济损失严重。

接到报案后,经开区党工委委员、公安局长李秋林高度重视,要求坚决打击网络谣言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该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侦办此案。

2022年4月18日,通过专案组缜密侦查,精心部署,犯罪嫌疑人李某(湖南醴陵人)到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泄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意图损害该企业商业信誉。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开发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4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警方提醒

损害商业信誉罪怎么判(损害商业信誉罪法律依据)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公然泄愤的工具,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既破坏了社会风气,又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肆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广大网友在面对形形色色的网络信息时,应当理性判断,尊重常识,不要被别有居心者利用,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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