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也对违约责任的一些承担方式进行了舍弃。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的违约责任方式,但这种规定并不科学,故而,本条并没有将其纳入民事责任体系中。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仍沿袭上《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2)增加了“***罚性赔偿”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增加了处罚性赔偿的内容。***罚性赔偿也称为***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删除了此款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不仅沿袭了此条的规定,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罚性赔偿”。
上述法律均规定了***罚性赔偿的内容。本条规定了“***罚性赔偿”,提取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通规则,更有利于遏制恶意侵权行为。
(3)删除了民事制裁的措施。
本条没有关于民事制裁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的是对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进行救济,弥补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而民事制裁措施则是法院对不法行为的处罚,目的是制裁和***罚不法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民事制裁措施并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2.163.164.均失效。
(4)没有“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种类。
有的学者认为,21世纪的今天制定民法典,不能够忽视环境污染对民事权益的损害。增加规定“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以区别于“恢复原状”,从环境司法实践经验中提取以适应环境民事救济的需要。
本条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可以扩展适用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荒废地域的复原。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遵循了“恢复原状”涵盖“治理污染和恢复生态”的司法立场。故而,没有必要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独立出来,造成立法杂糅,浪费立法资源。
本条严格贯彻了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区分的民事理论,在《民法典》总则层面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列举。从类型上看,本条是将侵权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共同事项抽象出来规定于《民法典》总则。从《民法典》的内容结构来看,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民事责任之当然内容,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契合了“义务一责任”的立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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