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金某和张某是朋友关系,张某经营一家餐厅,金某长期给张某供货,2016年金某给张某供货几次后,张某迟迟未给付金某货款,在金某的催促下,张某于2016年7月5日给金某打了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金某货款30000元,但未约定给付期限。后张某的餐厅歇业关闭,张某去南方做生意,迟迟未回。
2020年4月,张某回家,金某向张某追讨欠款,张某主张欠款已经满三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用偿还了。金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款项,张某在诉讼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欠条未载明还款期限,民法典中规定对借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权利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相应诉讼时效应金某从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张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无效,法院判决张某还款并从金某主张权利之日起支付利息。
三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普法贴士
上述案例中的关键是双方之前未约定付款期限,结算欠条也未载明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相应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欠条签订后,债权人初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即本案欠款诉讼时效应从金某向张某第一次主张权利的2020年4月3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变为三年,故金某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约定欠款履行期限,所以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那么如果在案件中约定了还款期限,恐怕金某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所以当欠款到期后,作为债权人一定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对主张权利的过程进行记录、留痕,例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主张权利后,可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防止因诉讼时效超期而导致的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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