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终1527号民事裁定。
【法理分析】
(一)判决驳回诉请后能否依新证据再次起诉
这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人们平时较少思考。正因如此,该案一审才在驳回原告杨庭昌诉讼请求的判决中表述称:“杨庭昌如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另案起诉”。然而,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对该问题可以得出与一审上述表述相反的结论。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见,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是申请再审,而不是重新起诉。
因而,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不能依新证据再次起诉,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本案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杨庭昌的诉讼请求;同时又在说理中称“杨庭昌如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另案起诉”,该表述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法律的规定,杨庭昌即使有新证据,也不能再次起诉,只能通过申请再审解决。
(二)本案驳回起诉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
《民诉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再次起诉。
因而,二审则以杨庭昌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如此,在本案处理之后,杨庭昌再次起诉,则无障碍。如此处理,更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三)起诉受理的第一要件为原告主体适格
对于原告起诉,首先必须判断原告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是否适格。在本案中,原告必须是诉争被侵权财产即相应土地、山林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权人。然而,诉讼中原告杨庭昌未能提交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杨庭昌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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