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除房屋经过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行政赔偿范围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
☑ 裁判要点
在同一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补偿问题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但如果案涉房屋经过了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则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45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当事人不能重复或者交叉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补偿问题应在赔偿程序中一并解决。但如果案涉房屋经过了合法的行政补偿程序,那么行政赔偿的范围则仅限于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本案中,芝罘区***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王建英、郑瑞梅基于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赔偿问题,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芝政征补[2012]1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涵盖。原审法院又酌定判令芝罘区***赔偿其屋内财物损失3万元、租金损失906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和生活常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建英、郑瑞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建英、郑瑞梅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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