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要遵守“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使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只有在买受人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才可以买卖宅基地。若买受人已经有了一套住宅,则其拥有的宅基地将多于1宅,这显然违背了“一户一宅”的原则。
在2019年,我国又对《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新的修改,国家对宅基地的流转有所松动,新修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中,已经没有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相关条款,这是由于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原有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城市扩容的需求了,由于大部分城郊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还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不合时宜。但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等相关条款还是保持不变。这也是为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利着想,防止因土地兼并而剥夺农民基本的宅基地,从而使其无居所的情况出现。
我国大力推进城市化的结果,就是我国大量年轻人口涌向城市,并定居在城市并获得城市户口。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留下的都是老人,而很多农村缺乏活力,很多宅基地处于无人居住的空置状态,甚至有些农村成为无人居住的“鬼村”,再限制宅基地不得流转就有些不合时宜了。由此,在新修的《土地管理法》62条中新增了规定,即“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的推进、社会老龄化的到来,以及老一辈的离去,农村人口的减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必然会有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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