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广西省*市*乡*村村民张某(乙方)于1987年12月30日与该村村委会(甲方)签订了林地承包协议,约定张某承包甲方所有的700亩林地,承包期间为1987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承包协议签订后,张某在该林地上种植了桉树等林木,承包期间甲方擅自将该林地中500亩转包给外村第三人,并签订了林地承包协议。张某知情后,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为甲方办理林木产权手续的义务。
首先,明确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林木承包协议的性质。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林木承包合同纠纷系民事纠纷,村委会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享有合同权利,同时承担合同义务。
其次,在林地承包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村委会应为甲方办理林木权属手续的情况下,该村委会是否有上述义务。
民事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林地承包协议中简单约定了若遇到山地纠纷,村委会要大力支持张某,协助解决。因此协议中未就村委会办理林权登记的义务做出约定。那么相关法律是否有此相关规定呢?根据《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时,要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经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署意见,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连同所需的申请材料一并装入林权登记档案袋,报乡(镇)***审核。因此村委会作为林地所有权人应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综上所诉,该村委会有义务在张某提交的林木权属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再次,对于因村委会怠于履行办证义务造成张某经济损失的,该村委会是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上述已知,村委会有办理林木权属证明的义务,因其不作为,造成其作为承包协议一方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方因违约行为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村委会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村委会无财产的情况下,张某是否有权查封该林地以确保胜诉后其赔偿利益的实现呢?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因此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查封其承包的集体林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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