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清脆的法槌敲击声,一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宣布开庭。
2022年1月14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第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承办法官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因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独任审理,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理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与以往普通程序不同的是,新的审理模式无需再与人民陪审员及其他法官反复协调确认开庭时间,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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