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冯某绑架了李二,让乙帮忙为李二定时送杯水。乙照办。
冯乙二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冯乙二人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冯某构成绑架罪,乙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乙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没有事前通谋,也没有承继的加入。虽定时送水,但送水不是犯罪行为,没有侵害法益,送水行为不属于事后的侵害法益的帮助行为,乙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故冯乙二人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冯某构成绑架罪,乙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冯某绑架了李二,让乙帮忙看押李二。乙照办。
冯乙二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冯乙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绑架罪是继续犯,乙虽没有事前通谋,但有承继的加入。乙帮助看押李二,是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属于事中的帮助行为,乙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故冯乙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三、冯三绑架了李二,让身在外地的朋友狗四给李二的父亲李一打电话索要财物。狗四知道真相后并照办。
冯三,狗四二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冯三、狗四二人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二人没有绑架罪共同犯罪的故意,没有事前通谋,狗四的承继的加入,没有帮助实施绑架罪的实行行为。狗四不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故冯三、狗四二人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二人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故二人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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