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超市被保安当众强行搜包!!!!!
很多有类似尴尬经历的消费者
虽对此多有怨言
却往往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
近日
我院审理了牛某诉鄂尔多斯市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名誉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牛某与家人一行4人去被告处购买食材,挑选所需食材后前往收银台结账,手中挎有一个手提布包,鄂尔多斯市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店员随即侧身用手提住手提布包袋口查看,双方发生争吵。后牛某在与柜员理论过程中将包中物品倾倒在对面的柜台上生气离开。该公司处一个店员追出来致歉但并未将布包一同归还。后牛某向公安局报警,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我院。
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亦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审理结果
本案中,被告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在消费者进入时并未设置店员对顾客包物进行上锁或提醒顾客需要存包,在结账时,在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牛某有失当行为的前提下,即强行要求对消费者随身携带的包物进行查看,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双方在争执时造成较多人员围观,可以认定对原告牛某的身心确实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最终我院认定被告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被告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牛某精神损害5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法官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由被告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原告牛某则放弃了要求超市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亦表示会以此为鉴,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肩负起应有的企业责任,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樊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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