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为了保障后期追偿债务所支出的律师费能够由借款人承担,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中约定“若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付息,出借人因维权产生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如果约定的利息或者其他费用等达到法律保护上限的情况下,约定的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因此,律师费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费用,即使利息等已经达到法律保护上限,律师费是可以支持由借款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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