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恶意劝酒、极力劝酒,就又转化为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赔偿责任。另一种自愿喝酒,却意外路上其各自回家醉去世了,又没有过错,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酒后照顾义务”,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要送到到家,这种其酒后独自回家,一起人就有过错,最多责任少。其本人是重大过错方,但其他人多少有点吧。如果用于其出租车送至门口,但是意外小区门口醉死,但是一起喝的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就是比让其自己回家再少占责任而已,少赔些钱。只有最后完成交接到其家人手里,才算责任交接完毕,才能免责。交接到其家里,但家里没人却醉死也得有责任,只能说责任少。
先行行为引起了的照顾义务,没有履行过错赔偿问题,履行了但没防止结果,还得要补偿结果。
民法律师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当时人有时尽管他人没侵权之债,但还是要求,就得要求其有补偿责任的态度,当时人家人更多时候认为他人的“态度”认错更重要。
重点“搭便车”,就是搭顺风车的事件。显然不存什么违约问题(因为无合同),看看是否侵权。免费搭顺风车,但是却意外车辆事件,造成搭顺车人员受伤,是否有责让车主补偿。不能因为免费搭载而免责。只要驾驶员有过错,驾驶员有一般过失,就承担责任,但是标准就是应当减轻。因司机原因不能免责就是“应当”,因为免费就是减轻。
如果事先进行了免责事由,但是还是免责事由对人身损害的免责是无效的。最多还是应当减轻。
如果司机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得全责全赔。还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如里甲司机顺风载乙,甲违章超速的同时,路上因丙违章变道,导致甲车丙车两车辆事故,免费搭乘人乙受伤。这个责任区分,如何划分,甲丙是两个无意识联合侵权集合,甲和乙均有责,甲丙的单独行为都不会导致此结果的发生,发生时必须两行为同时出现才能构成,两结合一起才导致损害,这甲和丙就存在按份责任。原因力的结合,按份责任。说到底都是在找侵权责任问题。
“戏谑行为”,这是不能产生财产关系的,就是“说大话、吹牛”,其不能产生私法效果,比如“过两天来”、“明天请客”之类。“戏谑行为”一般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二个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就是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从这些权利的作用的角度不同,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辨权。
支配权就是这个权利本身的实现,根本无需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完成。物权最明显的就是支配权。
重点之形成权,就是单方意思,就能产生私法效果。
请求权,这个权利,最大特色与支配权对比就知道,物权它的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义务人只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债权就是必须要义务人辅助才能实现,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请求权合理的意义,就是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辅助。请求权是指权利的实现,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辅助。债权的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请求权的原则,权利的实现必须义务人的辅助,才能够实现。最典型需要义务的辅助的,就是债务。
抗辨权,是指一时或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共分为暂时性抗辨权、延期性抗辨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辨权。不安抗辨权,因为他俩是重大制度修改和新增序列。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辨权利,就是买卖合同当中,重大制度修改,不安抗辨权是重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辨权是重点。“保证”概念很重要,后面重要学。永久性抗辨权的诉讼时效抗辨权是重点。
形成权两个构成要件,单方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单方意思表示即能形成私法效果。其重点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
例子,17岁的甲从不知情的北京某百货商场购买钻石戒指一枚。
解析过程,一是法律关系,另一个是标的物。法律关系三种,财产性法律关系、人身性法律关系、综合性法律关系(既有人身性又有财产性)。标的物,也三种,不动产、动产、权利。
购买和钻戒,购买就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就是财产性法律关系,最终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钻戒就是动产,是普通动产。单纯的买卖合同是是债权关系,必须义务人辅助。
17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钻戒10万元,10万元就超出其行为能力,要其家长待确认大额用款行为,于是,这就是标准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的状态。待定就是待法律监护人来定,一般都是父母(法定代理人)。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
例子,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络主播。司法解释,15岁的孩子,拿了其父母手机并下载了直播平台,打赏(就是赠予)女主播,这种情况的赠予合同也是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家长决定。
之前百货公司,由于不知17岁的具体年龄,他是善意相对人,百货公司知道后,要求履行合同就得催告其父母,催告权仅仅只是告诉有此合同的客观事实,不产生法律效果,等其父母如何办理。
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产生任何的私法效果。即不能使法律关系变动,也不能使法律关系消灭。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重点,父母收到通知后,三种结果明示、默示和沉默。明示,明示追认,就是前面待定的合同自始有效(就是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明示权就是形成权。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形成私法效果。其父母明示拒绝追认确认,自始无效。因为单方意思又能形成私法效果,因此拒绝权也是形成权。第二个就是默示,145条第2款中,相对人(百货店)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娃父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回复,视为拒绝(即合同无效,如果履行了就是互相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没履行的合同就不用履行了)追认。
在小孩父母未做决定前,(做了决定就是形成权了),赠予了善意相对人一个反悔的权利,叫做撤销权。这是形成权。撤销权一旦行使,除了知识产权领域特殊性外,自始无效,也是个单方意识形成私法效果,即形成权。
赠予是个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予是个合同,合同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予合同是指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双方都认同的情况,这就是赠予合同。17岁的行为,赠予合同与买卖合同也是效力待定。
简例,甲说乙手表不错要买,然后第二天就买了,但是甲买后,说乙不是标准品牌,要求退,但是乙觉没骗甲,双方买卖合同完成了,但甲不满觉得不行,有些合同无判断,效力怎样?需要法院判定,这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人当事人单独认定此事,而需要上法院进行合同撤销。
第二个方式,简单行成权行成诉权。行成权的行使方式,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形成诉权,或诉或裁,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其他均民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完成。通知的方式作出,除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以外,通通叫简单形成权。
“撤抵追解否选继遗”。
“撤”指两类撤销权,一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善意相对人撤销权。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形为的撤销权。
“抵”指抵销权,相互欠,相互抵。
“追”指追认权,前面例子讲了。
“解”指解除权,解除合同。都是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完成。
“否”指否认权,前面的拒绝追认就是否认权。
“选”指新增制度选择权。也是简单形成权,通知就行。
“继遗”指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是否接受继承,继承人不作意思表示,就肯定视同接受,可以防止再无接受就只有国家继承了。另,受遗赠人不一样,因其是外人,简例,甲准备死后将遗产赠予外人乙,乙自收到通告60天后,不作意思表示,视为放弃。这样遗产就由继承人的子女等家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单方意思表示就产生了私法效果,受到一个不变期间的限制,就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变期间。前面法律代理人,追认或拒绝都是30天的期限。如果30天不表态,那法律就进行了表态,实体权利直接剥夺消灭掉,这就是除斥期间。另,诉讼时效期间是个可变期间。两者都是限制权利行权。一个影响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一个只影响两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影响交易秩序和安全。
总结,共4个重点,第一同居关系,第二自担风险,第三搭便车,第四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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