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与张某系萍乡市湘东区某村村民,两家人住宅一直相邻而居几十年,其父辈时两家人关系都非常融洽,在1990年被告张某对房屋进行改造,事先经过曾某父辈同意后,将原来房屋的大门方向从坐北朝南改为坐西朝东,现从门前的余坪通行。曾某认为张某系使用其拥有所有权的余坪,要求张某恢复入户大门原方位,不准张某家庭成员从余坪通行。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两家毗邻而居数十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精神,正确、和谐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张某住宅改建于1990年,现大门所开方位即形成于该次改建。被上诉人张某自成家立业至今在其现入户大门已经通行几十余年,其入户大门及门前余坪因历史原因形成为必经通道,经原审法院调查其亦无另开通道的条件。因此,在被上诉人张某对该必经路线上的他人财产并没有造成破坏与损害的前提下,无论该余坪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否为上诉人曾某,上诉人曾某均不得堵塞,更不能阻止被上诉人张某家庭成员从此处通行。故上诉人曾某上诉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张某改变其入户大门方位,不准被上诉人张某从余坪通行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六尺巷”故事早已耳濡目染,邻里间礼让友善,和谐相处方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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