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格式条款特征的劳动合同,应适用上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就是贯彻诚实信用的具体行为方式,要求当事人不得实施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第二十六条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此即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具体要求。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表现即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对方享有的权利,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哪怕“一丢丢”没有履行,也不符合全面履行的原则,属于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的不尊重。
履行义务的具体表现有很多,如我国劳动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即是对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即是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具体要求。此外,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均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具体表现。
当然,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前提是“依法订立”,如果不是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则产生不了相应的约束力。何为“依法订立”?即订立过程及合同内容符合上述基本原则的,才是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产生约束力的时间,一般是劳动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即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即生效。但法律法规未禁止劳动合同附期限或附条件生效,因此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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