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被代理人为同类
委托人与受托人
委托人、被代理人为同类:不能亲自去做事的人。
受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同类:做事的人。
本文专题论述委托人与受托人,目的是必须找到一个足够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证明观点的正确,证明推理的正确,同时还有最重要的一点:这个观点、这个推理的结论,让所有的人都能看明白。这就是我的风格。
本文不是叙述或论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职责。而是,依据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受托人、委托人及被委托人,防止反方向使用。
1、委托人。委托人是自己的事,自己不能亲自去做的人。依据《民法典》“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事的人。
2、受托人。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做事的人。依据《民法典》“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为人做事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
委托人、受托人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用词。
3、被委托人在《民法典》及已废止的《合同法》中没找到相应的词。推理的结论:被委托人与委托人对应,被委托人是(为委托人)做事的人。网站中搜索得到的结果,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被委托人准确规范的称谓是受托人或代理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在《民法典》上有准确的用词。(此处不多述我已在今日头条中论证,有意者请在今日头条中搜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
参考资料: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受托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同类
题外话: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所以,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受托人的受托权限主要还是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以及被托人的事项,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这不是本文论证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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