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
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并且,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决定》还修改了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明确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此外,《决定》还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做出修改。《决定》还调整了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
《决定》将自今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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