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7月1日实施
(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
三、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刑事审判参考第127辑 关于认罪认罚案例
五、最高检 苗生明《人民检察》第2020-2,《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六、最高法 刑一庭 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发布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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