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直接举例说明:
第一款,张三欠李四款额10万元,2017年7月1日到期,那么诉讼时效终止日期直接加3年,即从2017年7月2日开始起算到2020年7月1日结束,假设今天为2020年8月1日,那么此笔款额诉讼时效届满,如果李四起诉张三,张三可以基于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归还借款。
第二款,这是权利,张三可以放弃,2020年9月1日张三对李四明确表示,咱们是兄弟,欠你的钱你虽然从来没要过,但我一定还。权利一旦放弃,那就要全部归还,其后又说诉讼时效过了,我不归还了,那不可以。
李四疏忽大意忘记跟张三索要欠款,导致诉讼时效过了,其后打电话跟张三索要,但张三也不知道诉讼时效过了,就归还了5万。其后发现诉讼时效过了,这时归还的也5万也要不回来,未归还的部分继续可以抗辩,即可以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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