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律师如何对待当事人“翻供”
一些年轻律师经常问,遇到当事人提出“翻供”的情况怎么办?他们觉得很担心,不知如何应对。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经常发生的现象。经验不太充足的律师,有的出于翻案需要,主动地简单地鼓励当事人翻供,结果非但没有达到愿望,还带来执业风险。更多的是相反情况,律师出于自身法律风险或者影响案件结果方面的风险考虑,往往不能勇于面对当事人翻供问题,甚至产生恐慌心理。其实,只要准确把握了案情,妥善处理好翻供问题,事情就会比较简单,不会产生危及律师或者案件的不利法律结果。
首先,律师要通过会见、阅卷、调查等基础工作,吃透案情,全面掌握证据情况。即便在侦查阶段,还不能阅卷,也可以通过会见和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做出对证据情况的合理分析。
然后,如果出现当事人提出打算翻供、征求律师意见的情况,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冷静剖析,最后得出劝阻翻供、鼓励翻供的两种处理建议。当然,要非常注意的是,虽然可以鼓励翻供,但律师绝对不能帮助当事人编造口供,犯下基本的执业错误。
那么,什么情况下劝阻翻供,什么情况下鼓励翻供?这需要律师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审查当事人有无被非法取证,翻供有无合理解释
先看有无发生过非法取证的情况,也就是办案人员有无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取得口供。如果没有,只是当事人自己出于某种顾虑或者动机,在审讯时说了现在他不再继续认可的内容,那么一般情况下建议当事人不要考虑翻供。
在当事人有被非法取证的情形下,要首先看当事人能否说出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何时、何地、何人、何种方式进行非法取证、取得了何虚假内容),其次要看有无可能查清,或者有无可能提出线索和合理怀疑后,办案机关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排除。比如有无违法的非办案场所提审、监所外提审,有无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同一个号子里的其他在押人员能否证实,身上有无伤情,羁押期间有没有到医院治疗过伤情,有没有把家属抓来当面威胁,等等。
二、审查有无证据对翻供内容加以印证
只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合理的翻供解释还远远不够,律师还要审查,即使翻供了,翻供后的事实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包括现有的控方收集的证据,以及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能否取来新的有利证据等。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翻供内容,甚至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翻供之前的原供述内容,那就要劝阻当事人翻供。因为即使翻供,也于事无补,反而因为认罪态度等问题带来量刑方面的不利。比如,山西某粮库主任,推翻了自己原来违心供述的以旧粮冒充新粮入库的事实,但在案有他手下几十个职工都一致证实是他指挥职工以旧粮冒充新粮,最后法院还是采信职工们的证言。法律上还是讲“众口铄金”的,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
在共同犯罪中,律师要注意审查同案犯是否坚持原来供述,同案犯坚持不变的,一般要慎重对待自己当事人翻供。即便同案犯翻供的,也要审查翻供的事实基础是否存在。比如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五个人在诉讼中都翻供,但后来有两三人又重新承认了犯罪事实。
另外一种常见情形是,在合理翻供后,即便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翻供后的事实,但因为控方现有的客观证据太弱,也无法在缺乏口供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那么合理的翻供就可以使控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是充分利用了控方的举证不能,也是可以翻供的。
三、审查翻供后的结果是否对案件有利
在较为轻微的案件中,翻供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翻供后导致事实不清,可能就会带来继续侦查、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长时间羁押问题,最后本来可以只判半年的,结果在看守所呆了两年才判无罪,对多数人而言不太划算,当然公务员等特别重视身份和名誉,影响生计的当事人除外。
在职务犯罪等案件中,律师审查全部案情、进行权衡利弊的必要性更大,不能单纯考虑翻供带来的减少犯罪数额等问题,要综合考虑对部分指控内容的翻供会否影响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有时即便翻供很合理,也足以推翻部分指控,能够打掉一部分事实,但却因此丢了自首、立功等情节,最后反而被判的更重。还有,要综合考虑是否会因为翻供,带来对同案的亲属等人的法律不利后果,以及会否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罪名指控等(比如职务犯罪中很容易增加的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名)。更好的方案,也许是律师利用合理翻供和部分证据不足的情况,通过辩诉协商和与法院沟通,换来自首、立功或者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
以上三方面,既是循序渐进的,又是互相依托的,哪个都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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