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鼓励大众创业的制度设计中,注册资本认缴制无疑让人们放下包袱,冲锋向前。
不管口袋里有没有钱,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定显得很有钱。
再加上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可以自己决定,到期后还可以自行延长,似乎只要公司不破产,就不用担心公司的负债。
这造成公司的负债能力和偿债能力相差甚远。
公司负债后,债权人想追加股东履行出资用以偿债,但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只能苦等N年。
而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增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注册资本认缴制打造的安全感,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调整中,烟消云散。
从此,注册资本可以认缴,但也可以加速到期。
法条指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
同股不同权,是一种股权设计的方法,已经成为优秀公司的常用模型。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灵活地运用股权设计、股权激励创造财富的路径丰富多姿。
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现行法要求必须同股同权,这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转换及上市过程中无法逾越的制度红线。
在修订草案中,终于响应实践,落地同股不同权: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以下类别股:
1.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才能转让受限的股份;
4. ***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同股不同权制度的落地打通了股权设计与配置的壁垒,公司从创立到上市实现一路畅通。
法条指引: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熟悉又陌生的字眼,似乎只存在于工商部门的档案袋中。
实践中,董、监、高形同虚设颇为常见。无论工商档案中如何规定,公司实际中谁说了算与此无关。
但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中,对董监高的权责利在多个法条中作了全面修改,总结一句话就是:
董监高谁来当,公司说了算;责任谁来承担,法律说了算。
关于董监高的法律责任,放在了同一水平线。
在归责条件中,董监高坐视不管、消极作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等,均需对相关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现行法要求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要求无需协助,董监高坐视不管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草案关于董监高的修改,反向指引公司在设置治理机制时,不可再随意登记,更应关注公司的真实需要。
法条指引: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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