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BH201402
甲方(供水方):鄂尔多斯市xxx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用水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水和用水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1.1取水地址:xxx水库。
1.2用水地址:
1.3用水性质:工业用水。
1.4用水量:乙方XXXX年计划用水量不少于50万立方米。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2.1水量的计量方法:流量计计量,以出水管处电子流量计计数为准。
2.2水表安装地点为:水库1号抽水泵站出水管处。
2.3用水价格为:至水库出水口每立方米5元(不含泵站运行管理费与电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2.4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合同约定价格5元/m3,但国家强制性调价除外。
2.5水费结算方式:
乙方应在每月的25日前预交下月水费___万元。甲乙双方在每月最后一天对本月用水量进行抄表签字认证,并在抄表后7日内结清上月水费,预交款多退少补。甲方开发票。
- 甲方的责任、权利
3.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水,有权随时检查水表电源和水表的运行情况。
3.2保证乙方计划内用水量。
3.3甲方不负责抽水泵站及其管线、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
- 乙方责任、义务
4.1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供水,有义务配合甲方的检查。
4.2乙方年(合同年)用水总量不得少于50万立方米,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实际用水不足50万立方米时按50万立方米水量向甲方交水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超用时按实际用水量结算。
- 其他
5.1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保证乙方用水,除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乙方用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20%的违约金。
5.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支付甲方供水期间正常供水量水费20%的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甲方应付水费,还应承担延迟支付期间款额按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直至付清本利为止。
5.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行为或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更造成的停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有下例情况之一甲方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损失乙方自己承担。
(1)乙方不预交下月用水款
(2)乙方没结清上月水费
5.5乙方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第三方转供水。
5.6乙方终止用水须提前7天报请甲方同意,并同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7未经甲乙双方共同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试计量设施或清零。
- 合同签订地及生效
6.1签订地点:
6.2本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年。
- 合同的变更
如双方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 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签约时间:2014年 月 日
签约地点: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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