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和扣押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两种强制措施。对于查封、扣押,在遵循般程序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循特殊的程序要求。
一、查扣对象
查封、扣押的对象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有三个不得∶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
复查封。
二、查扣形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要求两个文书∶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查封
、扣押的清单,具体要求是∶
(1)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
(2)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
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三、查扣期限
期限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约束,具体要求是∶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保管
为了保护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保管及其责任有明确要求;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
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
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追偿。
五、查扣费用
查封、扣押还涉及两项费用∶
①查封、扣押期间的保管费;
②查封、扣押之后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费用。
这两项费用都是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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