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一男子林某在接受一起治安案件调查时,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近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2022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天柱县凤城街道滨河苑城停车场往凤城街道南康村方向行驶后折返。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协助天柱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处理一起治安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林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林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将林某带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2022年1月19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36.03mg/100ml,被告人林某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危险驾驶危害的不仅仅是驾驶人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威胁着其他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和他人的安全。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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