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分类(未遂犯罪的刑法规定)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法律考点中,一些知识点很容易混淆,就比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犯罪未遂到底是如何鉴定的。

一、概念

在《刑法》第二十三条法规中写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特点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含义:这里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其中“着手”的判断标准是实施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①现实:指的是危险确实存在。如果是玩笑之语,并不会造成实际的危险,那么就达不到“着手”的标准。

②紧迫:指的是危险具有紧迫性。例如李某准备实施抢劫,那么他在找到受害人并接近的过程不算紧迫,但他拿出***具伸向受害人的这个过程对受害人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就具有胁紧迫性。

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分类(未遂犯罪的刑法规定)

③直接:行为对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就比如小王拿出***并且***膛,但只是拿出来并不算着手,只有瞄准了某人,对某人产生了威胁才算是着手。

2、“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含义:“意志以外”也就是违背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可以是客观上的外部原因,也可以是主观上让犯罪分子认为自己不能既遂而停止犯罪的原因。原因简单地分为三类:

①抑止犯罪意志:某种事实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比如王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听到了鸣笛的声音,心生害怕,逃离了现场,这就是抢劫未遂。

②抑止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实行犯罪。比如在实施过程中被其他人阻止。

③抑止犯罪结果: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比如谢某在迷晕了张某后,准备将他抛到水塘里,但是被其他人发现制止,救下了张某。

3、“未得逞”

含义: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实行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但是因为犯罪性质的不同,产生的结果类型也就不一样。例如伤害结果在故意伤害罪看来是构成条件的结果,但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还达不到,因此在造成了伤害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于故意伤害罪而言已经既遂,但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他只成立未遂。

三、犯罪未遂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未遂犯已经实施了“着手”行为,所以原则上不免除处罚。

四、例题

2015年6月9日,一男子王某通过李某认识了小琴(女),并邀请李某、小琴到一饭店吃饭。在席间,王某多次劝小琴喝酒,待小琴酒醉后王某将其带到一家宾馆的房间。到房间后,王某将小琴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琴的强烈反抗,王某扯烂小琴的裙子和袜裤,抽打了小琴两耳光,并将小琴的电话扔掉,小琴多次哀求放其回家,都被王某拒绝。王某仍强行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小琴大声哭叫,致使其他顾客向宾馆总台投诉,总台值班人员遂给该房间打电话询问情况,小琴趁王某接电话之机,逃离房间,致使王某强奸的目的未能得逞。那么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以上是关于犯罪未遂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希望通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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