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适用刑事和解而撤销案件的;
(二)和解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
(三)和解内容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予以监督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反悔应对】人民检察院对于达成和解后当事人反悔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并与之签订协议,在得到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故意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撤销相关决定,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对于被害人获得经济赔偿后,又要求司法机关继续追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认真审查,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相关决定进行评估,依法作出处理。
08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2017)
第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一条 律师办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第二百二十二条律师可以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协助其制作书面文件提交办案机关审查,或者提请办案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二十三条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诉案件的和解可以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达成和解的,辩护律师及代理律师可以提请办案机关向下一诉讼程序办案机关出具从宽处理建议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律师参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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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7.促进和解谅解。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谅解,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谅解过程中,应当向被害方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程序等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18.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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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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