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18日讯 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变过去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要求应该依法受理的案件必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立案难”问题。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5月1日,该项制度将在全国全面推行。
立案登记制度将解决立案难、起诉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现实背景。首先是司法过程中的立案难、起诉难问题。在此项改革之前,我们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这种实质性审查使很多案件进入不了立案程序,实际上把开庭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提到了立案阶段,从而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例如之前的法院系统考核机制关注结案率,有很多法院为了降低受理案件的数量,提高结案率,自己设立门槛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拣选,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其次是我国转型期社会基层稳定面临的重大压力,而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阻碍了司法系统化解这些压力的渠道。例如一些法院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 “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从而就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从而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频发生,把***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
这些背景是促使我国改革立案审查制度的根本原因。立案登记制度运行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不予登记立案;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均会收到书面答复。老百姓打官司将更加容易,司法系统将在缓解我国社会稳定压力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立案登记制度可能会使法院受理案件激增
但是,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在畅通老百姓进入司法程序渠道的同时,也会给既有的司法系统形成很大的工作压力。
首先,法院受理的案件很可能将会激增,法院能不能承担数量巨大的案件还很难说。例如,提前试点立案登记制度的四川郫县法院,在试点4个月中案件登记量增加了900多件,由同期的1100多件增加到现在的2000多件,同比增加了10-15%。而我们法院的法官编制是基本定额的,这可能对法院的日常工作形成冲击。
其次,法院的人员素质和能力能否应对这些数量激增和种类繁多的案件也未可知。一旦受案范围放开,必然是要求大量的综合性、实战型、专家型法官,以目前的地方法院的实力,恐怕难以满足。
再次,法院既有的内部结构是否能否应对新的案件情况也需要认真加以考虑,旧的庭室设置和业务范围可能需要重新界定。
还有,法院自身有可能面临更加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案件数量多了,参与的人多了,但并不能使每个人满意。法院有可能成为社会负面情绪的漩涡之一,法院的整体形象有可能面临暂时的滑坡。当然,这并不是说法院本身的水平低,办案能力差。这是正常出现的情况。
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是大势所趋,是法治国家建设和人权体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是好事情。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逐步完善法院的职能定位,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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