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新解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家庭制度将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为准。在民法典之前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司法解释,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予以掌握。普通群众也应及时了解相关内容的变化,明晰自己的权利范围,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期间的修改,引发各界注意。因为这一修改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行使。本文将向大家介绍相关期间的变化。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间规定废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情形下,对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中均有所规定。

其中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废止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规定,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提起诉讼时一并主张,也可以在离婚后(不论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一年内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年的期间起算点为离婚之日。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失效。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所取代。规定的内容也有一定变化。

因为立法原因,婚姻法失效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也已经废止。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期间限制性规定,也不发生效力。

关于婚姻法新解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二、民法典施行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限为三年。

对于离婚损害请求权,民法典并未单独设立诉讼时限。按照体系解释原则,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点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的基础事实为离婚。故不具备主张离婚的事实,在法律上不能主张离婚赔偿请求权。因此,若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权利损害的时间点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不能计算诉讼时效。

需要在离婚之后计算诉讼时效。若当事人选择在主张离婚的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在离婚判决的同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进行裁判。若未判决离婚,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事实不成立,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若在离婚之后发现相关对方存在对错,则以发现之日起算。

这里要明确的是,离婚之后发现的事实是否是导致离婚的原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是过错导致离婚。这一点在实践中具备重要意义。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已经删除相关一年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系对原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的重新规定。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中,删除了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间限制,保留了其他内容。实践中对相关规定的适用,也不再受一年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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