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国税函[2010]201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显而易见从这两个文件来看,地产企业交房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重要节点。并且201号文件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但是实务中,地产企业在该阶段往往会存在两类两难问题,一是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与实际交房时间不一致,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实质重于形式,应按实际交房时间来确认。二是地产企业给业主交房时,会存在项目仍未完成竣工决算,开发成本也未全部入账,此时如何结转收入成本?
再结合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来看,该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四点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第四点为“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所以对于地产企业来说,实务中若因种种原因被迫提前交房,收入成本无法匹配结转。笔者认为可结合业务实质及相关税法文件与税务机关做好充分的沟通工作。同时企业内部应加强成本支出监管并做好及时归集工作,以使企业收入成本与业务实质合理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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