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离婚案件很简单,请不请律师、请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和请专业离婚律师,结果都一样,没有啥区别。
可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遇到不少朋友为了省点律师费而最后在离婚财产处理方面“因小失大”,损失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
事实上,一位优秀的律师,尤其是专业婚姻律师在关键时刻可以顶“千军万马”,唇***舌战、挥洒文字间即可为客户多拿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财产。
专业婚姻律师可以在协议是否有效、财产性质定性、房产处理、银行流水处理、转移财产处理、公司资产处理、调查取证和协商谈判等等方面为客户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以这几方面为视角,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大家推出系列文章,逐一分享我团队(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经办的成功案例。
之前我给大家分享了系列文章(一)和(二),今天我要分享的是系列文章(三):专业婚姻律师教你:如何在房产处理方面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家庭都热衷于买房,房产往往是中国普通婚姻家庭中最大的财富。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如何分割处理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登记在谁名下、谁出资的、有没有借款、有没有签订婚内协议等等客观事实的不同,会导致房产处理的结果不同,各位朋友可以看看我写的原创文章《全攻略|离婚房产分割常见情形和处理方法大全+实务难点突破》,离婚房产怎么分?答案全部在这篇文章里面。
很多朋友咨询我:“王律师,明明客观事实是这样的,按照您上面写的文章我会胜诉啊,可为什么最终我败诉了呢?”
王律师这就需要告诉各位朋友,“客观事实”并不代表“法律事实”,要把“客观事实”变成被法院采信的“法律事实”,就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而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会决定案件的最终胜败。
在客观事实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果离婚当事人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诸于法院,如何举证、质证,具体而言,如何通过证据把“客观事实”变成被法院认可的“法律事实”,如何反驳对方的证据而使其证据不被法院采信,从而达到在离婚房产处理方面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甚至多分财产,需要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离婚诉讼实战经验。所以,我建议当事人不要不请律师,而自己去处理自己的离婚案件。因为一审法院提交的每一个证据,说过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一旦案件在一审法院败诉,想上诉中院改判,即使是委托专业婚姻律师,机会也是不大的。为便于大家理解,下面我通过本人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分享我们专业婚姻律师如何在离婚房产处理方面帮客户多争取财产。
基本案情
男方和女方是浙江老乡,于2006年因为一次生意来往而认识,半年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一年后喜结连理,双方于2008年在浙江省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双方来到广州从事服装批发生意。两夫妻吃苦耐劳,加上头脑灵活,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十年下来积累了上亿财富,分别在广州、深圳和老家购置了不少房产,还买了法拉利等豪车。
有了钱以后,男方内心就开始膨胀了,自以为是,胆大包天,经常和狐朋狗友在外花天酒地,回家的频率也越来越少。
2019年春天的某一日晚上,男方喝醉酒后回到家已是凌晨三点。女方趁男方熟睡时特意翻看了其手机,发现了男方和不同异性的暧昧聊天记录和裸露相片,内容不堪入目,女方瞬间崩溃。
接下来几个月,女方和男方陷入了无休止地争吵,最终双方家庭也卷入了这场纷争。
婚姻继续已经无望了,只能谈谈离婚的方案。
关于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双方比较快谈妥了方案,两个大的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小的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但涉及到财产分割,双方分歧比较大。一是财产类型比较复杂,有公司、房产、汽车、存款、保险、理财和股票等财产;二是涉及到不少房产的分割处理,尤其是两处房产,双方争议最大。
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协商无果,双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女方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我代理她的离婚案件。
本案比较复杂,限于篇幅,本文重点给大家讲讲双方争议较大的两处房产的处理问题。
案件难点
房产一:
据女方陈述,其中一套房产是别墅,属于婚后购买,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因为别墅在老家,而他们夫妻双方在广州做生意,所以购买土地、别墅设计、施工和装修均由男方父亲代他们出面处理,需要的资金都是从男方父亲的银行账户支付。
法院审理本案时,《民法典》还没有出台,所以适用了当时《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备注:本条已被《民法典》废除,相关规定见《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假设在本案中男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别墅从购买土地、别墅设计、施工和装修等全部由其父亲出资,法院完全可以认定该别墅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一人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而该处别墅价值三千万元以上。
房产二:
广州还有一处房产价值两千万元左右,属于男、女双方婚后购买,但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据女方回忆,该房产是男方父亲给钱购买的,并且是全款支付给开发商的。如果本案男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法院完全可以认定该房产是男方父母对男方一人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办案思路和过程
果然不出所料,男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大量的证据。
关于浙江老家的别墅,男方提交了两百多组证据证明从购买土地到别墅设计、施工和装修等均由男方父亲出资的事实:
1.《拍卖协议》。拟证明该别墅是通过拍卖所得;
2.男方父亲银行流水明细。拟证明其父亲已经支付了该别墅土地拍卖款;
3.《设计委托合同》和男方父亲银行流水明细。拟证明男方父亲委托了设计公司对别墅进行设计并支付了设计费;
4.购买石材、水泥、钢筋、地板、门窗、电线等材料的票据和男方父亲的银行流水明细,委托施工合同和男方父亲的银行流水明细。拟证明该别墅完全是由男方父亲出钱自建。
关于广州房产,男方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处房产全部由男方父亲出资购买事实: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拟证明男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4,122,832.3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男方父亲的银行流水明细。拟证明开发商已经收齐了4,122,832.32元购房款并开具发票,男方父亲全额支付了4,122,832.32元购房款。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结合男方提供的上述证据,法院完全可认定涉案两套房产是男方父母对男方一人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可以说,在拿到证据时,我方处于相当被动的境地。
女方看到这些证据时很崩溃,才知道男方及其家人早就有预谋。
女方激动地对我说:“王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呀,男方是过错方,还和家人如此处心积虑地算计我。”
我对女方说:“既然您委托了我,我定当竭尽全力帮您。您回忆一下,你们和男方父亲有没有相互银行转账的行为?”
女方说:“有的。当初购买、建造别墅期间及购买广州房产期间,我有转账给男方父亲。”
我说:“那你尽快把此期间自己的银行流水打出来,给到我分析。”
接下来,我花了大量时间去分析研究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希望可以从中发现对方证据的漏洞,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然而我仔细看了一遍男方提供的证据,发现对方准备非常充分,证据论证也非常严密,我方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
我苦思冥想,一时也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就索性暂时先放下对方的证据材料,集中精力分析女方和男方父亲相互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
通过分析统计,在涉案别墅购买土地、建造和装修期间,女方合计转账有1000多万元给男方父亲。
获得了这组证据,案情似乎峰回路转,有了一线希望。
但我明白,光有这组证据远远不够,还需要继续分析男方提供的200多组、2000多页证据存在哪里漏洞,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不然案件大概率是会败诉的。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我无数遍分析研究男方提交的证据,终于找到了对方提交证据的问题,并由此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与此同时,我们分别到浙江和广州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调取了涉案别墅和广州房产的内档信息资料,并做了仔细的分析和研究。
庭审现场
一个月后,本案如期开庭。
在法庭上,男方的代理律师胸有成竹,就涉案两套房产慷慨陈述:
第一,涉案两套房产尽管是男女双方婚后购买,但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第二,我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涉案别墅由男方父亲全额出资自建,涉案广州房产由男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的事实。
第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结合以上两点事实,涉案两套房产应当视为只对男方一人的赠与,不动产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可以说,男方及其代理律师的论辩逻辑非常严密,给我方设置了三道“防火墙”,如果他们以上三个论点辩驳不了,总价值超过五千万元的两处房产就很有可能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这是女方及其父母最担心的。
涉案两处房产是男女双方婚后通过努力打拼获得的,尽管从表面证据看是男方父亲支付的全部款项,但实际上男方父亲的钱都是男女双方给他的。并且,两套房产的价值占了双方婚后总资产的一半,如果全部判归男方一人所有,显然不公平,何况男方还是背叛婚姻的重大过错方呀!
所以,我在庭审中鼓励自己一定要加油,为女方讨回公道。
男方的代理律师发表完代理意见,我看到男方律师的表情是洋洋得意、胸有成竹的样子。于是,我微微一笑,泰然自若地对男方提交的200多组证据一一进行了有力地质证和反驳。
考虑到文章篇幅,没办法就我发表的每一个质证意见罗列出来,我把我的总体质证意见归纳如下:
第一,《拍卖协议》和房产内档信息资料记载的事项相互矛盾。被告即男方(以下皆称“被告”)提交的《拍卖协议》证明了该别墅是从拍卖公司以拍卖的方式取得(上一手权利人为某某居委会),而我方调取的房产内档信息资料显示该别墅是被告从李某某处以买卖的方式取得,尽管被告提交了证据证明李某某只是代某某居委会持有该套房产,但该证据只有居委会单方盖章,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也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所以该拍卖协议证明的事项应当不予采信。
第二,《拍卖协议》记载的拍卖土地信息和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信息相互矛盾。《拍卖协议》记载的拍卖土地使用权证号和别墅房产内档信息资料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同,故可以证明别墅的土地并非以拍卖的方式取得,《拍卖协议》中拍卖的土地与别墅土地没有关联性。
第三,通过房产内档信息资料显示该别墅是从李某某处以买卖的方式取得,被告就应当提交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但被告刻意不提供。
第四,被告提交其父亲的银行流水明细只能证明其父亲转账了300多万元给某某居委会,并不能证明其父亲转账给该别墅的上一道权利人即李某某,由此可以证明被告父亲并未出资购买别墅土地的事实。
第五,涉案别墅在购买土地、建造和装修期间,原告即女方一共转账了1000多万元给被告父亲,由于货币不属于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原告转账给被告父亲的钱和被告父亲自己的钱出现了混同,完全可以证明原、被告出资建造、装修别墅等事实。
- 被告提交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上述诸多问题,且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理应按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内档登记信息资料记载的事项为准,而不能以“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的《拍卖协议》、居委会证明等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不能证明别墅由其父亲全额出资的事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别墅尽管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因为是婚后取得,所以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 至于广州房产,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房屋总价是4,122,832.32元,开发商发票总价也是这个金额,并且被告还提交了被告父亲转账同等金额即4,122,832.32元给被告的银行转账凭证,但被告一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把该笔资金转账给了开发商的事实,法院之后又给了被告举证期,但被告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由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辩称其父亲给的金额和房屋总价、发票价都一模一样,由于年代久远找不到当初的银行流水明细,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其父亲全额出资购买涉案房产的事实,况且该房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一直是其父亲支付,现在也是其父母实际居住,足以证明该房产是被告父亲全额出资购买的事实,是被告父亲对被告个人的赠与,属于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我方认为,法院应当依据确凿、充分的证据作出判决,故被告的论辩是站不住脚的。本案中,被告可以提供大量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涉案房产是由其父亲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为何就不能打印被告父亲转账4,122,832.32元给被告并由被告转账该金额给开发商的银行转账流水明细呢?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可能并没有把其父亲转账给他的购房款转账给开发商,而挪作他用了。或者尽管其父亲转了购房款给被告,但被告银行账户还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存款,两者出现了混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不能证明涉案房产由其父亲全额出资的事实,尽管房产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因为是婚后取得,所以房产应当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采信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可涉案别墅和广州房产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拿到了这两套房产补偿款的一半即两千五百万元。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该案判决结果出来以后,当事人喜极而泣,由衷地感谢我为他争取了公平正义的判决。
如果朋友们要问我,一个优秀的律师最需要具备什么素质?我会告诉你,不仅仅需要一流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还需要有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和一次次不断克服困难探索真相的能力。
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朋友,千万要重视一审。因为一审提交的每一个证据,说过每一句话都会被法院固定下来,如果办案思路出错,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庭审出了问题,二审上诉要改判是难上加难的事情。
就离婚纠纷而言,往往影响甚至决定了当事人的下半辈子。我们知道,买衣服,选择错误了,可以再买。但离婚纠纷,一旦不选择律师,或者选择不专业的律师,最终败诉了,就不可能从头再来。
所以,我建议各位朋友,遇到离婚纠纷,找只做离婚案件的婚姻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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