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集团财务部副部长
集团财务部副部长在业务上受集团财务部长直接领导,行政上受集团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和财务部长领导。
集团财务部副部长须服从部长的业务分工安排,协助部长完成财务各项工作职能,对集团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和财务部长负责。
第十条 委派财务经理
集团向下属公司委派财务经理,其主要职责:
(一)委派财务经理在业务上受集团财务部直接领导,在行政上受集团和所在公司双重领导。
(二)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完成集团财务部部署的各项财务工作,对集团及所在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部长负责。
(三)积极参与下属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下属公司负责人提供有效财务信息,做好企业投融资、成本费用管控等方面的参谋,努力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做好服务;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岗
集团及下属公司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统一领导,主要工作职责:
(一)服从集团财务部的岗位分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遵守国家、上级主管单位及集团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认真准确地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
(三)做到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及时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
(四)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五)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出纳岗
集团及下属公司出纳人员由集团财务部统一领导,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做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管理。
(三)做好支票及有价票据的管理。
(四)做好出纳与会计的对账、报账工作。
(五)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派合资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合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集团向合资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遵循以下规定:
(一)委派合资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业务上受集团财务部直接领导,在行政上受所在公司负责人及集团首席产权代表领导;
(二)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及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集团财务部部署的各项财务工作,对所在公司负责人、集团首席产权代表及集团财务部长负责;
(三)积极参与合资公司的经营活动,为公司负责人提供有效财务信息,做好企业投融资、成本费用管控等方面的参谋,努力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做好服务;
(四)协调好股东单位与所在公司的关系;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分清职责,严明财经纪律,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二)确定会计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建立和健全各项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四)制定和完善各种定额标准(包括库存定额、消耗定额、费用定额等),建立并确定财产物资的管理、清查制度,确定财产物资归口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建立稽核、检查、监督等内部牵制制度;
(六)加强会计档案、空白发票、收据、有价证券和财务印鉴的管理;
(七)建立资金使用跟踪制度,设立专项档案,强化会计的监督作用;
(八)制定现金管理办法和费用开支管理办法;
(九)制定财务审批权限和付款程序;
(十)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体系。
(十一)制定会计电算化的工作规范和制度。
第十五条 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一)集团及下属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二)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四)集团及下属公司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五)存货核算方法:存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发出和领用时,按合理方法计价(如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摊销;
(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七)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为:账龄分析法;
(八)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核算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一)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二)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三)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使用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四)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五)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六)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十七条 财务报表及报告编制要求
(一)财务报表的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5.税费明细表;
6.预算执行情况表;
7.按使用情况要求的个性化报表。
(二)编报要求
1.各编表单位应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和计量的经济事项,保证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要客观划分每个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事项,对利润的真实性负责,杜绝人为调剂利润的情况。
3.上报的报表中要及时报告涉及当期会计期间重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变化,以供经营决策者了解信息。
4.下属公司必须在集团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会计报表,以便集团及时做好合并会计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领导。
(三)财务分析的要求
1.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并按时上报集团及上级主管单位 。
2.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会计期间内,公司采取经营管理政策、经营状况、财务政策的变化等,以会计期间的数据为基础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上年同期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3.对发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建议,为集团领导和上级主管单位决策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 集团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履行的财务监督职能:
(一)集团及下属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需提交财务部门审核备案,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合同条款、金额、相关流程及附件,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二)集团财务部门有权对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执行国家财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等情况以及重大筹资、投资活动和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拦、隐匿真实情况或设置其他障碍。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单位及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标准等财务收支行为,财务人员应当制止和纠正,如制止和纠正无效时,财务人员应当向企业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企业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财务人员对违反财务行为如不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企业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四)财务人员必须对每次付款的原始凭证即合同、发票、收据等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企业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报账凭证和超过标准或记载不准确及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五)财务人员在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应当按照财务纪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无权自行处理。
(六)财务部门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公司对外的经济结算必须使用加盖财务有效印章的收据或发票,部门行政印鉴不得用于经济结算业务。
(八)集团聘任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即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不得担任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管理负责人和出纳等职务,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集团和下属公司财务部门任职。
(九)财务人员实行轮岗制度,特别是重要的岗位,集团财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实行轮岗制度。
(十)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机关、社会中介机构、股东、监事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十一)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对集团和下属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等对其追究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务审批权限按照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和集团“三重一大”决策规定进行设定,需要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前置审议的,需要派驻企业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均按规定流程办理,原则上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具体如下:
集团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附件《集团资金审批权限表》执行,如遇政策变化,应及时调整和修订。派驻企业财务总监联签事项详见附件《联签规定》。
资金审批流程为:经办人→用款部门负责人→用款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1. 应付职工薪酬: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核算,审批完成后提交财务部发放。
2. 招待费:单笔支付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审批至总经理;支付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审批至董事长。
3.单笔非经营性费用支出、提备用金(非经营性),单次差旅费开支总额,个人因公借款,及日常管理费用: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审批至总经理;支付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审批至董事长。
4.提备用金(经营性):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审批至总经理;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至董事长。
5.日常生产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支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审批至总经理;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至董事长。
6.各项税费,公司往来款,关联方交易: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审批至总经理;支付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至董事长。
7.公司内部同名转款(含定期、通知存款等): 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审批至总经理;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至董事长。
8.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转出境外资金,出借资金,资产处置,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审批至董事长。
(二)下属公司财务审批权限
下属公司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应按照集团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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