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一部“权利法”,一方面规定国家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又赋予受追诉者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又被称为“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面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否则刑事诉讼就无法顺利进行。
本篇先辩护文章即为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介绍。
一、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 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的,可以获得从宽处理;
2)自愿认罪认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3)可以选择适用速裁或者简易程序。检察机关在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2. 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1)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公安、检察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时,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监护人、近亲属或指定人员转达要求,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3)获得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的,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其提供的法律帮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
3. 使用本名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 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其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具有以下情形时,有权要求其回避:
① 上述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 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③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司法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讯问程序诉讼权利
1)在接受传唤或者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有权核对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其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没有错误的,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3)讯问知情权。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告知。
4)有权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提问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6.鉴定程序诉讼权利
1)被追诉者有权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内容。
2)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追诉者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认罪认罚情况,应当作为社会危险性因素予以考虑。
2)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8.举证质证的权利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
2)对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有权发表质证意见。
9.庭审程序诉讼权利
1)辩论权。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
2)陈述权。有权辨认或者鉴别证据,对证据发表意见。
3)发问权。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4)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5)最后陈述权。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0.上诉权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11.申诉、控告权
1)对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2)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2.反诉权
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二、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遵守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诉讼程序,受追诉者必须严格遵守;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接受检查、搜查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为确定其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证据。
2)如果拒绝,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应当接受侦查人员为收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搜查。
3、如实回答的义务
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如果决定回答必须保证陈述真实。
4.如实举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举证必须真实,不得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5.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被告人应当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不得逃避,按时出庭和参加诉讼活动。
6. 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应当履行和接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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