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背靠背条款,即买方在与混凝土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给混凝土企业付款的前提是“以收到发包人或业主工程款为付款前提”,这是总包方转嫁付款压力的常见方式。由于混凝土企业处在工程建设行业中下游,议价能力与主动权均较小,在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时往往只能被迫接受这种背靠背条款,但这会给混凝土企业带来极大的付款风险。
本团队接到了大量的有关背靠背条款的咨询,本文将结合本团队的实践经验,试分析此种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混凝土企业又应当如何应对。张仁藏律师团队为您排忧解难,关注我们,收获更多专业法律实务知识。
二、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为支付条款的附条件条款
通说认为,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为支付条款的附条件条款。背靠背条款,即买方在与混凝土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给混凝土企业付款的前提是收到发包人或业主工程款,具有典型附条件条款的特点。
也有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是支付条款的附期限条款,但结合目前建设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发包人或者业主的工程款支付并没有非常固定的时间,甚至能否收回都存疑;因此该条款的约定更多是针对特定条件,而非某必然来临的时间。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特殊情况,应当认定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为附条件而非附期限。
三、如果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公平原则,背靠背条款有效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安徽省高院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北京市高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均肯定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
在实践中,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有效,但也存在背靠背条款的签订有失公平或其他情况,法院认定条款无效的情况。
1. 合同无效,背靠背条款无效
背靠背条款仅仅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并非独立的清算条款,如果买卖合同或者分包、转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背靠背条款自认无效。
2. 如果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法院通常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
背靠背条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误解、胁迫等法定情形,应当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
最高院在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62号】中肯定了背靠背协议的效力,认为:“三、关于“背靠背条款”的认定问题。首先,……从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司与甘肃安装公司签订的《基础和组件支架安装施工合同》《土建施工合同》《电气一次、二次和系统二次安装施工合同》三份合同的内容看,只有《基础和组件支架安装施工合同》有由业主方金塔万晟公司全部支付工程款后,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司再向甘肃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约定。……即完成100MW光伏电站工程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各方当事人均未对这一变化及时达成相关付款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并未列明已给付的7300万元所指向的具体款项。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司应当依据《基础和组件支架安装施工合同》《土建施工合同》《电气一次、二次和系统二次安装施工合同》三份合同的约定,向甘肃安装公司支付所欠35866674.74元工程款并无不当。故华东电力设计院公司关于一审法院认定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再具备履行条件有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 背靠背条款的约定有失公平,有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或可撤销
有法院认为如果背靠背条款的约定有失公平,应认定其无效或者可撤销。该由于混凝土企业等处于建设工程行业下游,主动权较小,许多时候接受背靠背条款仅仅是形势所迫,并非出于全然地自愿,特别是有些情况下会出现结算协议签订后才约定背靠背条款、买方因为背靠背条款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等“霸王”情况,有的法院会将这一层因素纳入考虑之中。
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新民终45号】中,新疆高院认为本案中背靠背条款的签订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无效,“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期二系列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中约定,乙方即十一冶公司将合同结算金额内剩余待开发票开齐交甲方即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且甲方即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开具发票是收取工程款的附随义务,不是支付工程款的对价义务,一审法院对未及时足额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是否……收到业主嘉润资源公司款项,不影响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向十一冶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正确。二审中电建湖北公司提交的三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主张。电建湖北公司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案后又诉至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4924号】,最高院同样肯定了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认为背靠背的约定有失公平,“(一)二审判决认定了《结算协议》的有效性,但是认为结算款支付条件和时间的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符合本案实际。(二)签署“背靠背”条款是十一冶公司被动接受的,不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对十一冶公司显失公平。”
四、总结
通常情况下,法院认为背靠背合同有效。但如果存在背靠背合同的签订有违公平原则的情况,也有法院认定背靠背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如存在背靠背条款是工程竣工后方才约定的,合同方怠于向业主主张债权等情况。
本团队基于实践经验,给广大混凝土企业如下建议:
1. 如果买方要求约定背靠背条款,该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示,内容表述应当清晰且无歧义。
2. 混凝土企业在合同中可以与买方约定,由买方承担调查和披露业主或发包方相关信息和履行能力的义务,并规定违约金。
3. 混凝土企业在合同可以与买方约定“最晚付款期限”条款,即使买方未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款项,达到最晚付款期限后混凝土企业也可以主张付款。
4. 在混凝土供应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保留履行的单据和对账单等,做好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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