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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刘高锋:删除数据库数据、源代码的犯罪认定

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今,数据犯罪也较为常见。行为人为了泄愤报复或者要求涨薪、升职等目的而删除单位数据、源代码的行为时有发生。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采取此种行为不仅无法实现个人目的,甚至会被处以刑罚。实践中,行为人删除数据、源代码的,涉嫌的犯罪有二,第一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一)“破坏”的表现形式

根据规定,“破坏”有三,具体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以及通过计算机***破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通过计算机***破坏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实践中,行为人删除代码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构成本罪,比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录某负责代码研发工作,在其离职时,其未经许可使用本人账户登陆服务器代码控制平台,将其在职期间所写京东到家平台优惠券、预算系统以及补贴规则等代码删除,导致原定按期上线项目延后。判决认定录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造成“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规定,行为人实施的破坏行为达到“后果严重”的,才能定罪处罚。后果严重的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后果严重”的标准

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的“后果严重”的标准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逻辑

认定构罪的基本逻辑是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裁判理由部分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论述较少。但是,即便未对违反国家规定进行论证,也不影响本罪规定的认定逻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进入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内,使用面纱堵塞采样器干扰该监测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严重影响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法院认定,第一李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第二李某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三李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李某实施的行为导致失真的监测数据被用于编制环境评价报告,且该虚假数据被采信并已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影响了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了***公信力,误导了环境决策)。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就是按照前述逻辑展开的。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处理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的法益不同,所以被分别规定在《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二罪的规定如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百七十六条)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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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属于一类,侵害的法益是公民、单位的财产权益。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的则是公共秩序,当然具体破坏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和计算机系统。但是二者在某些案件中存在竞合的情形。

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刑初27号案件中,录某的行为就不仅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而且也严重破坏了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同样的行为,有些法院则是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比如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刑初192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范某因对公司没有及时加薪及未履行承诺分配公司内部股票心存不满,在离职前通过公司办公电脑,使用配置管理员账号登录公司SVN服务器,设置系统定时任务计划,恶意删除公司SVN服务器上所有的数据,导致公司无法正常从SVN服务器下载产品源代码,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判决认定范某为泄愤报复,擅自删除公司服务器内的源代码,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于此类想象竞合案件,通常的处理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案例之三姚晓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姚晓杰等人成立“暗夜小组”黑客组织,该组织利用14台控制端服务器下的计算机,持续对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客户端IP进行DDoS攻击。攻击导致三家游戏公司的IP被封堵,出现游戏无法登录、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等问题。法院判决认定姚晓杰等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姚晓杰等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且也同样破坏了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此时往往以重罪定罪处罚。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难点

(一)破坏行为与严重后果间因果关系的审查

既然本罪属于以“后果严重”的结果为追诉标准,那么自然就应当审查引起“严重后果”的原因。在姚晓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检察机关就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明“导致云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与“暗夜小组”攻击行为间的关系。”

具体包括:对被害单位提供的受攻击IP和近20万个攻击源IP作进一步筛查分析,找出主要攻击源的IP地址,并与丁虎子等人出售的控制端服务器IP地址进行比对;查清主要攻击源的波形特征和网络协议,并和丁虎子等人控制的攻击服务器特征进行比对,以确定主要攻击是否来自于该控制端服务器;查清攻击时间和云服务器因被攻击无法为三家游戏公司提供正常服务的时间;查清攻击的规模;调取“暗夜小组”实施攻击后给三家游戏公司发的邮件。在此类案件中,因为网络数据本身的特点使攻击行为与造成后果之间的因果难以认定。同时,行为人虚拟身份也是处理和认定难点,需要做好证据审查。

(二)危害后果的审查

在涉及侵害经济利益的犯罪案件中,既然有“后果”,那损失必然为重点审查对象,也必然应当查清。但在有些案件中,造成损失确实不易查清,比如姚晓杰案件中,因攻击造成的损失无法确切查明。

比如因为网络攻击导致用户满意度下降或者用户流失的,如何认定损失呢?此时,检察机关往往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兜底条款作为指控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兜底条款的适用需要与已列举的“后果严重”“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中的结果和程度相当。对此,辩护律师应当着重审查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和用户、受影响或被攻击系统遭受影响的时间以及由此给企业造成的影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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