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多家法院对被保全人持有的同一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并先后向目标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协助冻结法律文书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股权冻结自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顺位,亦适用公示在先的为生效冻结、其余均为轮候冻结的确定规则。
如案例四中,J法院、K法院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顺位产生争议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K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J法院的冻结为轮候冻结。
值得注意的是,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初始投资信息属于法定登记范围,登记机关对非发起人股东变更情况的公示不作强制要求,由此易产生股东实际持股数与公示份额不一致的情况,故股东实际持股数应以目标公司记载为准。对于股东减持股份而造成实际持股与对外公示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法院应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目标公司、股权托管中心送达冻结法律文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目前实际持有的份额;对于股东因增持而造成实际持股与对外公示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法院应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目标公司、股权托管中心送达冻结法律文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持有的全部股份,避免发生未经备案的增持部分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的情况。
⑥ 债权
(1)保全范围
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债权的,被保全的债权金额不得超过被保全人所享有的债权总额。被保全人与他人共同享有债权的,执行法院仅能就被保全人所享有的债权采取冻结措施。
(2)债权的冻结
冻结被保全人享有的债权时,执行法院应当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冻结裁定。债权的到期与否不影响执行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规定,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保全人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启动到期债权的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被保全人名下所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价值总额低于保全标的额或者其名下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保全物;被保全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期限已届满;申请保全人提出对到期债权的保全申请。
执行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否认的债权采取实际保全措施,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次债务人又予以否认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在其他法院进入执行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还需同时向他案执行法院送达冻结法律文书,以冻结执行案件中的案款。次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保全有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处理。
申请保全人申请冻结未到期债权的,参照冻结到期债权的规定。次债务人仅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不影响对债权的冻结。若次债务人的异议涉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债权总金额的确定等实体问题,执行法院不应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3)冻结的效力
法院冻结被保全人享有的债权时,应向次债务人释明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保全债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在于禁止次债务人在冻结期限内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次债务人要求清偿的,可由执行法院进行提存。次债务存在保证人的,执行法院无权直接查封保证人的财产。
⑦ 知识产权
(1)价值的确定
商标权、专利权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保全对象。作为无形财产,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价值非经专业机构无法认定,因此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执行法院一般应予以全部冻结。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著作权的,由于著作权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征,执行法院只能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进行冻结。
(2)知识产权的冻结
申请保全人申请冻结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送达并要求协助办理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注明商标或专利的名称、注册人或申请人、注册号或申请号、保全期限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冻结著作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注明作品名称、登记号等内容。
3. 保全异议的权利救济
财产保全完成后,执行法院应及时向申请保全人送达财产保全执行情况告知书,列明保全的标的物、权利范围、数量、期限及起止日期,并告知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执行法院提起续封申请。考虑到办理续封需要一定时间,执行法院可要求申请保全人在保全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续保,并向其释明保全续保申请应向审判庭提出。同时,为保障被保全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执行法院应当向其送达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列明事项同上。
① 对保全裁定异议的审查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保全裁定作出部门申请复议一次,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② 对保全行为异议的审查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审查处理。
③ 对保全标的异议的审查
执行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执行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4.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① 注重财产保全的时效性
财产保全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判决的后续执行、避免可能损害当事人情形的发生,因此保全顺位对于当事人的利益实现至关重要。对情况紧急的,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通常情况下提出的保全申请,执行法院亦应注重时效性,应当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于支持网络查控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在财产查询结果反馈后立即申请网络查封、冻结;对于必须线下查控的财产,执行法院综合考量保全标的、申请时间、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在裁定作出五日内开始执行。
② 超标的保全的例外
一是查封不可分割物不构成超标的保全。对于登记于同一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过保全标的额时,因实践中分割登记难度较大,若无法分割查封且被保全人名下无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替代物,此时整体查封不属于超标的保全。
二是轮候保全的不构成超标的保全。因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故轮候保全的财产不计入实际保全金额,不受财产本身价值影响。
三是保全存在他人优先受偿权的财产不构成超标的保全。其他债权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为保障申请保全人在执行阶段就被保全财产变价款足额清偿,计算保全标的额时应扣除相应优先受偿金额。
③ 衡平保护被保全人利益
保全过程中执行法院应注意申请保全人权利实现和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衡平保护,对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灵活采取查控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有效释放被保全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减少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查封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应当允许被保全人继续建设;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经申请应当准许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使得被保全财产在执行阶段实现变现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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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文仅讨论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刑事、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因启动主体或保全对象有所不同,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保全案件结案后,申请保全人就新的财产线索再次申请保全的,执行法院应根据保全裁定重新立案,立案完成后区分财产种类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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