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本案中王某系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其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无效合同。
其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此,王某可依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但并不代表其可依据合同实现其他相关权益。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无效,
比如逾期付款、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条款虽有合同约定,但因合同无效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适用。
本案中,因合同无效,故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依据,则不会支持。
但基于公平原则
和利息是法定孳息,王某可主张从应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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