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不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是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是不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比如,凶手本来想害人,结果害死了宠物狗。人和宠物狗是两类不同的事物。凶手发生了认识错误,而且超越了犯罪构成的框架。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凶手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同时也构成过失侵财(无罪)。
什么是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比如,小偷本来想到派出所偷一把***,由于紧张,误以为手包里是***,结果里面是钱,出门当场被抓。***和钱虽然是两类不同的事物,而且超越了犯罪构成的框架,但是两个事物具有同质的属性:都是财物。所以,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凶手的行为本来应该这样定性:盗窃***支(未遂),过失盗窃人民币(无罪)。这显然不合常理。***支和人民币都属于财物。所以,自然可以直接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当然,有人建议,完全可以把同质的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直接纳入到具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我觉得这么做,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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