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迁方已经认定房屋为违建,就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违建房屋,另外需要提醒各位被拆迁人的是,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权作出违建认定,如果是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违建认定,那么其效力就存在问题。在此阶段被拆迁人也需要谨慎面对,因为这是维权的第二节点,如果对《责令拆除通知》不服,那么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提起复议和诉讼,这是拖延强拆的重要手段,也是再次审核违建认定合法性的重要维权途径。
三、进行催告
如果被拆迁人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也没有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拆迁方就会进行书面催告,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这是不可缺少的一步,如果拆迁方没有催告直接拆除,那么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联系律师进行诉讼。
四、作出强拆决定
催告结束后,拆迁方就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进行强拆,与合法建筑的强拆不同,这里的强拆决定不需要法院作出,拆迁方可以直接作出并执行,且在该阶段诉讼,强拆也不会停止进行。
行政案件复杂多变,有些时候不是一个诉讼、两个诉讼就能彻底解决的,被拆迁人仅依靠自己很难与征收方抗衡,被拆迁人请律师介入到案件之中,应宜早不宜迟,拖延的时间越久,案件的复杂程度、维权难度都会大大增加,如果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请不要迷茫,及时与专业律师取得联系,确保案件获得诉讼的优势。保护每位当事人的权益,也是北京市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以来的信念。希望各位当事人均能在律师帮助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应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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