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4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公司破产被通知强制清算,两名主要负责人不但不主动移交资料,反而自行成立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导致有的债权人没有获得清偿,妨害了司法程序。近日,思明区法院对这两名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决定,这在全市法院尚属首例。
案情
货款一拖数年 清算时未联系债主
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我市某汽车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思明区法院判决:汽车公司应偿还拖欠的20万元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汽车公司一度无财产可供执行,此后还因多年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底,文化传播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汽车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思明区法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成立清算组,负责汽车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2020年8月,清算组找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监事彭某某(两人皆为股东)的下落,向二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等。
不料,王某某、彭某某悄悄召开股东会议,自行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向思明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这导致法院正在有序推进的强制清算程序不得不提前终止。
作为债权人的文化传播公司表示,他们没有收到参加清算的通知,被欠货款未得到清偿。为此,今年4月,文化传播公司又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彭某某承担责任。
判决
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还各罚款2万元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彭某某成立清算组,明知拖欠文化传播公司的货款,却没有采取直接通知的方式,仅刊登了公告,可以认定未采用合理方式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获得债权清偿。法院判令王某某、彭某某对汽车公司所欠的20万元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因王某某、彭某某明知法院正在对汽车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却未及时移交相关材料,反而自行组成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既有违诚信原则,又严重妨害司法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法院决定对二人各处罚款2万元。
【法官说法】
清算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注册成立、清算注销公司的手续更加简便。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通常只要诚信经营,依法清算,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当公司出现亏损无力回天的情况时,有的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偷偷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此,股东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公司经营过程中,一要如实备存资料。应如实、全面、完整记载经营中发生的财会信息并妥善保管;二要及时办理清算。公司因故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并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若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三要依法配合清算。当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应及时向清算组、管理人移交公司章证、资料、财产,若妨害强制清算,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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