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非法高利放贷的司法政策,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即:不予保护-不宜定罪-严厉打击三个阶段。
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揭开了高利放贷正式入罪的序幕。
《意见》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对于上述最新司法文件规定,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一)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等情节严重情形。
三)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构成犯罪。
四)法不溯及既往,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不违法“国家规定”的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以超过36%的年利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高利贷”将被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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