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存货转为固定资产涉及到什么税费?
具体案例: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开发房地产,现将用于开发的楼房改为自用仓库,在账务上将其从存货转为固定资产,请问此业务我司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回答:该业务是企业用自己的存货房产转为固定资产,并非销售房产,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 同时该楼房没有用于销售,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由于企业需要使用该不动产,涉及到产权的变更,因此根据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来源:财税[2016]36 号文、国税函[2008]828 号文和《契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计征房产税时涉及到附属设备更换是否可以扣除原来的设备价值?
具体案例:我司近期对自有的房产进行了装修,更换了中央空调。请问是否可以扣除中央空调价值后再计算房产税?
回答:可以,但要把新的中央空调价值加进去再减原来的设备价值。
根据规定,在计算房产税时,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涉及到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以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如果是零配件需要经常更换的,则不计入房产原值。
综上所述,贵司需要将新的中央空调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来计算房产税,便可以扣除被替换的原中央空调价值。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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