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单独的协议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间内按月给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随着我国人才密集为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增长,竞业限制也被各行各业的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者在入职之初,一方面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另一方面更是劳资关系本身的不平等,劳动者在未明确了解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意义的情况下无奈接受。然而,在劳动者有“跳槽”等意向时,又为当初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而担忧。 此时此刻,对于竞业限制,劳动者需要考虑的其实就是两个问题:
- 1. 用人单位是否滥用竞业限制?
- 2. 二是劳动者能否主动解除竞业限制?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因此,法律对竞业限制协议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 对适用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作出了限定: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对竞业限制的期限作出了限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了限定: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在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时,作为劳动者应当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满足,否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
对于第二个问题,依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并非竞业限制当然解除,若此时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也可依据竞业限制协议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在对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一方面应该提高法律意识,敢于对滥用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说“不”;另一方面,若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3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主动请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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