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区别(法定符合说的意义)

接着上期文章

我们继续讨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问题。

上期文章我们分别用两个案例,来解释了什么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什么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这次我们再对这两个概念做一下更为细致的区分。

那就是对象认识错误和打击错误。

不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打击错误,都可以具体再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从案例的角度去看什么是打击错误和什么是对象错误。

案例一:甲想杀死乙,但是由于距离太远,没有看清,误认为前方的人是乙,但是前方的人却是丙,甲开***将丙射杀。

问此时甲构成什么犯罪?

案例二:甲想杀死乙,但是由于***法太烂,居然射中了另一边的丙。

问此时甲构成什么犯罪?

以上可以明显看出两个案例的不同。

同样是认识错误。但是案例一中的甲,只是对犯罪的对象产生了错误,因此造成了丙的死亡。而案例二中的甲却并没有对犯罪的对象产生认识错误,只是在开***的时候,由于打击上的错误,才造成了丙的死亡。

因此,学理上把案例一的错误称为对象错误,案例二中的错误称为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对两个案例的不同判断标准。

上期文章我们说了,事实认识错误是在犯罪人认识有错误的时候,是否还构成故意犯罪的问题。

在这里有两种理论,观点差异较大。

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在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的时候才不阻却故意,否则都阻却故意。也就是只有当主观客观一致时,才阻却故意。

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认为,是不是阻却故意应该区别判断,同一构成要件的不阻却故意,不同构成要件的阻却故意。

理论太抽象。我么们用案例来说明

用两种学说去判断案例中的甲构成何罪

案例一

从具体符合说看,案例一中的甲对前方的行为对象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对身份的认识错误。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一个行为一次评价的原则,择一重罪论处,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用法定符合说看,案例一中的甲都是故意杀人罪,因此不阻却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案例二

从具体符合说看,案例二中的甲打击错误,主观与客观不一致,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择一重罪处罚,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从法定符合说看,案例二中的甲,主观上打击乙,客观上打死丙,这是同一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阻却故意。因此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故意杀人既遂。择一重罪处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尾

可以看出不同的学说的理论基础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区别(法定符合说的意义)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47)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