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职务治安处罚(妨碍执行公务的治安处罚标准)

执法权威不容挑战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必将严***

近日

阻碍执行职务治安处罚(妨碍执行公务的治安处罚标准)

两名男子阻碍交警执法

挑战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最后换来行政拘留

12月3日20时许,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金村镇珏山路水北路段执勤中,查获醉酒驾驶的李某某。在民警带离李某某做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同乘人呼某某(男,43岁,河南省林州市人)、王某某(男,38岁,河南省林州市人)采用侮辱谩骂,言语刺激执法民警等方式,阻止民警带离李某某,严重阻碍了民警正常执法。目前,呼某某、王某某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十日。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存在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五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警方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配合民警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公安机关对袭警、辱警等行为

坚持零容忍态度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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