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天水市制定出台了《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将实行准入管理,应符合相关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当地常住城镇户口;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放宽标准;
(四)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收入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收入线由各县区***按“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应进行调整。
市、县区人民***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其住房期间,也可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在申请到其他保障性住房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编制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因重点工程搬迁的可优先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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