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期正式施行。其中在婚姻家庭编中,新设了“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制度。所谓“离婚冷静期”严格来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制度设立后,人们对制度中设置的相关期限的一种形象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条所规定的两个“30日”,即是人们习惯上所称的“离婚冷静期”。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不再像民法典施行前那样,只要符合规定,民政局即当场办理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施行后,双方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收到申请后,不再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要给双方三十日的重新考虑的时间,这个三十日就从民政局收到双方的离婚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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