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这类“自建自评”的建设单位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当这类人员制作虚假证明文件,不构成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⑤“环境监测”:是指由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代表环境质量及发展趋势的各种环境要素进行技术性监视、测试和解释,对环境行为符合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性监督、控制和评价的全过程操作。2015年***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2、调整法定刑幅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新增一档情节,并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期限(五至十年)。
①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项规定的中介组织仅限定在“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同时相关的证明文件是与证券发行有关,并且必须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如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恶劣等。
②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重大资产交易作出相应的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提供的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特别严重,才能适用本项规定。
③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涉及公共安全”,如矿山、水电站、核电站、桥梁、隧道、大型运动场等;其二,“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是指与民生紧密相连的重大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等。
★“致使”要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
■以上三种升格法定刑的情形,并未以“等”“其他”进行托底,而是一种闭合性规定。这意味着“与证券发行相关”“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的“虚假”应采取严格解释、限制解释,避免重刑适用的泛化。
3、调整加重情节。原条文规定将索贿与收受贿赂作为加重情节,《修正案(十一)》进行了修改,即将“出具虚假文件”与“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