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举例)

案件背景

2020年8月12日午后,和某、张某1之子张某2(当时年满15周岁)与其同村乔某(当时年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郑某1(当时年满13周岁)结伴同骑一辆电动自行车(由乔某提供)到辉县市薄壁镇周庄村附近的宝泉水库大坝下的峪河河道内游泳时溺亡,其溺亡地点位于河道内水深最深点距离大坝约150米远的自然形成的开放性水域内。薄壁镇***在该河道内设有“珍爱生命、远离水域”和“珍爱生命、远离深水”等安全警示标志。河道服务中心在河道内石头上多处喷涂有“禁止游泳、违者后果自负”和“禁止下水、后果自负”等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判决

关于本案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张某2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15周岁,应当预见在自身并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到开放性河道水域游泳的危险性,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和胜利与张冬梅作为张和军的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张和军的职责,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与郑某1在明知张和军不会游泳且无监护人员和其他成年人陪伴的情况下与其结伴到开放性河道水域游泳,对其安全负有先行为义务,二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峪河河道的法定行政管理机构是河道服务中心,其应当对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乔某、郑某1、张某2的过错程度结合三人年龄以及自愿结伴游玩的实际情况,确定张某2父母承担70%责任。乔某、郑某1父母各自承担10%的责任,河道服务中心承担10的责任。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另周庄村委会及薄璧镇***不是案涉河道和水域的管理人,对案涉河道及水域均无法定或约定管理责任,无需对张和军溺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失效,现行有效法律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举例)

第八条

【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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