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是司法部门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公证处的职能性质是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由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根据2017年底执行的改革方案,是将公证、律师两个事业机构,改革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人员随企改制,继续承担中介和经营职能。
在实际改革中,这两个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多半不愿意随企改制。因此,一些地方采取分流安置的方式,将原来的正式职工安置到司法局下属二级单位;有些是暂时保留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划分为公益二类,暂时用于安置原有职工人员。这两类安置方法,都是统一使用事业编制,按事业人员安置,将两单位原来部分人员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腾退出来,供公检法司其他执法人员使用。
改革过程中愿意自主择业人员,和编外合同工一样,自主择业,或者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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